通知对象

各培养单位和全体同等学力人员:

为统一学校信息标准,现对同等学力人员学号进行变更,请相关单位和个人及时关注并遵照执行。

学号变更规则

  • 学术学位学号:第 5、6 位由原来的 10 变更为 41
  • 专业学位学号:第 5、6 位由原来的 20 变更为 42

具体变更情况详见附件《同等学力人员学号更换对应表》。

时间安排

本通知发布于 2021 年 10 月 22 日,自发布之日起,同等学力人员在今后的课程学习和申请学位时,须使用变更后的新学号。

注意事项

  1. 请各培养单位及时通知相关同等学力人员,确保学号变更信息传达到位;
  2. 同等学力人员在办理课程学习、考试报名、学位申请等事宜时,应使用新学号,避免因学号不一致影响后续流程;
  3. 如有疑问,以研究生院发布的通知及附件内容为准。

附件

  • 附件:同等学力人员学号更换对应表(PDF)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21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