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象

本规定适用于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学术水平或专门技术水平已达到学位授予标准的人员(以下简称同等学力人员)。

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有权向同等学力人员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单位,可以在已授予毕业研究生学位的学科、专业,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各级学位授予标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其实施办法执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专业学位的办法,参照本规定另行制订。

时间安排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博士学位,需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相应环节:

  • 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资格审查材料。
  • 硕士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必须在四年内完成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全部课程考试和国家组织的水平考试,且成绩合格。四年内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 硕士申请人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 博士申请人自通过资格审查之日起,须在一年内完成全部课程考试,且成绩合格。未通过者,本次申请无效。
  • 博士论文答辩应在申请人通过全部课程考试后的一年内完成。
  • 论文答辩未通过,但答辩委员会建议修改论文再重新答辩者,硕士可在半年后至一年内重新答辩一次,博士可在半年后至二年内重新答辩一次;仍未通过或逾期未申请者,本次申请无效。

报名与现场确认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向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应材料。学位授予单位收齐材料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对确定具有申请资格的申请人,按本规定进行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申请人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所需材料

申请硕士学位需提交:

  1. 学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已发表或出版的与申请学位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专著或其他成果;
  4. 申请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申请博士学位需提交:

  1. 硕士学位证书;
  2. 最后学历证明;
  3. 准备申请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4. 公开发表的有关学术论文、出版的专著,以及科研成果获奖的证明材料;
  5. 申请人所在单位介绍的简历、思想政治表现、工作成绩、科研成果、业务能力、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外语程度等方面情况的材料(加印密封);
  6. 两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专家的推荐书(加印密封),其中至少有一名博士生指导教师。

流程与注意事项

同等学力水平认定

学位授予单位从以下三个方面认定申请人是否具备硕士研究生或博士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水平:

  1. 对申请人在教学、科研、专门技术、管理等方面做出成绩的认定。
  2. 对申请人专业知识结构及水平的认定:
    • 学位授予单位组织的课程考试,按相同专业在校研究生的考试要求和评卷标准进行。
    • 硕士申请人需通过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博士申请人需通过学位授予单位按博士研究生培养方案组织的课程考试。
  3. 学位论文水平的认定。

论文要求

  • 硕士论文应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管理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
  • 博士论文应是在工作实践中由本人独立完成的成果,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 论文用中文撰写,并附中文和外文摘要。
  • 与他人合作完成的论文、著作或发明、发现等,确属本人独立完成的部分可由本人整理为学位论文,并附送相关书面意见和证明材料。
  • 博士申请人须到学位授予单位,在指定的博士生指导教师指导下,参加为期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相关的科学研究工作,并在相应学科专业学位授权点报告论文工作情况并接受质疑。

论文评阅与答辩

  • 硕士论文评阅人至少三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至少一位为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论文评阅人不少于五名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其中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至少三名。
  •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得担任论文评阅人;评阅人姓名不得告知申请人,评阅意见密封传递。
  • 硕士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两个月前送交评阅人,博士论文应在答辩日期三个月前送交评阅人。
  • 硕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五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三人是研究生导师、一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博士论文答辩委员会由不少于七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四人是博士生导师、二人是学位授予单位和申请人所在单位以外的专家。
  • 申请人的导师、推荐人不能聘为论文答辩委员会成员。
  • 论文答辩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经全体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答辩应公开举行,并有详细记录。

学位授予

申请人通过同等学力水平认定,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同意,报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授予相应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博士学位授予人员的姓名及其博士论文题目等应及时公布,经三个月的争议期后颁发学位证书。

组织与管理

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应严格执行审批程序,其办公室或相应机构负责资格审核、课程考试、论文评阅、论文答辩等组织工作。申请人在通过资格认定后,为准备学位课程考试或论文答辩,可享有不超过两个月的假期;博士申请人所在单位允许其到学位授予单位参加不少于三个月的与论文有关的科学研究。学位证书需单独编号,并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质量监督

学位授予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与监督体系,省级学位委员会和上级主管部门加强领导与监督,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质量检查评估。对违反本规定、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作出限期改正、暂停或停止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工作的决定。

附则

本规定经国务院学位委员会通过后发布施行,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