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象

本意见为学位〔2013〕36号文件,主送范围为: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发展改革委;
  • 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
  • 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
  • 有关学位授予单位及研究生培养单位。

本意见内容同时适用于拟通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以及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的人员。

时间安排

文件发布与生效信息

  • 本意见成文日期:2013年9月30日。
  • 本意见正式发布日期:2014年5月5日。
  • 发文字号:学位〔2013〕36号。

关键时间节点

  • 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原《关于委托省级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主管部门对举办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进行登记备案的通知》(学位办〔1997〕2号)废止。
  • 已按上述文件举办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自本意见发布之日起不得再招收新学员;已招收学员完成全部课程学习后即行终止。
  • 从2014年起,示范性软件学院不再自行组织考试招收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其招生工作纳入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统一管理。

报名与现场确认

本意见对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硕的报名、录取环节提出统一管理要求:

  • 实行规范招生、阳光招生,严禁招生工作中的虚假、误导宣传和舞弊、违规行为。
  • 从2014年起,软件工程领域工程硕士研究生招生不再由示范性软件学院自行组织考试,统一纳入全国联考管理。
  • 严禁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或参与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的招生和教学活动。
  • 培养单位须对招收录取的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以及资格审查获得通过的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进行网上公示。

所需材料

本意见未另行制定统一材料清单,但明确了资格审核和材料管理方面的要求:

  • 培养单位应利用学籍学历管理信息和学位授予信息,严格审查招生录取资格条件和学位授予资格条件。
  • 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或博士学位,须先通过资格审查;资格审查通过后,其学力水平认定信息须按要求公示。
  • 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人员的公示在培养单位网站进行;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的公示通过全国管理信息平台统一进行。
  • 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的学位论文,将被加大抽查比例。

流程与注意事项

培养与学位授予流程

  • 培养单位要将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学位工作,纳入本单位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管理体系统一管理;禁止院系自行组织招收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自行开展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工作。
  • 制定符合在职人员特点的培养方案和管理办法,坚持分类管理、因材施教,创新培养模式。
  • 明确培养方案、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和教学规范,规定在校学习时间不少于半年或500学时。
  • 改进、创新课程考试方法,加强能力水平测试,科学、准确认定同等学力人员学力水平。
  • 同等学力人员课程水平认定考试由培养单位研究生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并在培养单位内进行。
  • 培养单位不得以“研究生”和“硕士、博士学位”等名义举办课程进修班。

收费与公示管理

  • 培养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政策,按照国家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收费收入。
  • 对招生录取、资格审查和学力水平认定信息进行网上公示,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可查。
  • 建立、完善全国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授予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管理信息系统,对招生、培养、课程水平认定和学位授予等环节进行全过程监管。

质量监督与违规处理

  • 培养单位要建立并落实管理责任体系,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对严重违反规定的,除追究具体管理人员责任外,还要追究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 省级学位委员会负责对本地区培养单位开展定期工作检查,重点检查管理体系、制度是否健全有效,管理过程是否严格规范,管理人员责任是否具体落实。
  •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对存在严重问题、社会反映突出的培养单位进行重点检查。
  • 在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统一组织的博士学位论文抽查和省级学位委员会组织的硕士学位论文抽查中,加大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和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学位论文的抽查比例;对论文抽查存在问题的培养单位按有关规定处理。
  • 对管理混乱、不能保证学位授予质量的培养单位,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将依法做出处理;对问题严重或整改不力的,可暂停其开展相关工作、暂停或撤销其学位授予资格。
  • 各省(区、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军队学位委员会和有关培养单位主管部门,应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做好新老政策衔接和平稳过渡,确保各项管理措施落实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