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院系、导师、学员: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和《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8〕156号)的规定,学院决定对2019年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已批准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人员,到2025年12月底前还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的,如无特殊情况,将予以本次申请无效处理。
通知对象
各院系、相关导师及学员,特别是2019年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已批准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人员。
时间安排
- 2025年12月底前:完成学位论文答辩的最后期限,逾期未答辩且无特殊情况者,将作申请无效处理。
- 2025年1月5日前:各院系将拟处理名单及延期答辩人员申请表报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 2025年12月31日前:需申请延迟答辩者,将相关材料提交至导师所在院系教学办。
所需材料
申请延迟答辩者需提交以下材料:
- 学位论文初稿;
- 《关于拟给予XXX本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申请无效处理的通知书》;
- 《延期答辩申请表》。
流程与注意事项
- 各院系应通知相关导师和学员,将拟作出申请无效处理及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本人。
- 各院系需按时将拟处理名单及延期答辩人员申请表报送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 填写《延期答辩申请表》时:
- 申请理由栏须有个人承诺字样,如“本人承诺在2026年12月完成答辩,如未完成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同意清退”等;
- 导师意见栏中,导师须对学员是否能在延期时间段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作出综合判断。
- 相应附件材料由导师所在单位教学办送达(包括护理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