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对象
各院系、导师、学员。
处理依据与范围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的通知》(学位〔1998〕54号)和《浙江大学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实施细则》(浙大发研〔2008〕156号)规定,学院决定对2018年开始研究生课程学习并已批准进入学位论文阶段的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人员,到2024年12月底前未进行学位论文答辩者,如无特殊情况,本次申请作无效处理。
时间安排
- 通知发布日期:2025年1月9日。
- 学员提交延期申请材料截止:2025年1月20日前。
- 院系上报拟处理名单及延期答辩人员申请表截止:2025年2月10日前。
延期申请报名与确认
如有特殊情况需申请延迟答辩,学员须于2025年1月20日前向导师所在院系教学办报名,并提交相关材料完成延期申请确认。
所需材料
- 学位论文初稿。
- 《关于拟给予XXX本次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博)士学位申请无效处理的通知书》。
- 《延期答辩申请表》。
流程与注意事项
- 各院系应通知相关导师和学员,将拟作出申请无效处理及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本人。
- 各院系将拟处理名单及延期答辩人员申请表于2025年2月10日前报医学院研究生教育办公室。
- 填写《延期答辩申请表》时,申请理由栏中须包含个人承诺字样,例如:“本人承诺在2025年12月完成答辩,如未完成本次学位申请终止,同意清退”。
- 导师意见栏中,导师须对学员是否能在延期时间段内完成学位论文答辩作出综合判断。
- 相应附件材料由导师所在单位教学办送达(包括护理专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