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规定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发布,是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和博士学位的重要制度依据。同等学力申硕和同等学力申请博士学位人员,需按照规定完成资格审查、课程学习、全国统一考试、论文撰写与答辩等环节,方可获得相应学位。

报考条件

申请硕士学位

  • 已获得学士学位,并在获得学士学位后工作三年以上。
  • 在申请学位的专业或相近专业做出成绩。
  • 虽无学士学位但已获得硕士或博士学位者,可按同等学力人员有关规定提出申请。

申请博士学位

  • 已获得硕士学位,并在获得硕士学位后工作五年以上。
  • 在教学、科研或专门技术领域做出成绩。
  • 在申请学位的学科领域独立发表过高水平学术论文或出版过高水平专著,其科研成果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

申请限制

  • 申请人在申请学位期间,不得同时向两个及以上学位授予单位提出申请。

学制学费

  • 本规定未统一设定学费标准,亦未规定固定学制。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时,应在通过全部考试后的一年内提出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答辩应在提交论文后的半年内完成。
  • 具体学习年限、课程安排和费用标准,以申请人所报考的学位授予单位当年发布的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招生简章为准。

上课方式

  • 本规定未对上课方式作统一要求。同等学力人员一般在保留工作岗位的情况下,利用业余时间完成课程学习。
  • 具体授课形式、上课时间和考核方式由学位授予单位在培养方案中明确。

报名流程

第一步:提交申请并接受资格审查

申请人按学位授予单位规定的期限提交学位证书、学历证明、学术成果及所在单位推荐材料等,通过资格审查后获得申请资格。

第二步:完成课程学习与全国统一考试

按学位授予单位要求修读相关课程并取得规定学分;申请硕士学位者还须参加同等学力人员申请硕士学位外国语水平和学科综合水平全国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要求。

第三步:撰写学位论文

通过全部考试后,在规定期限内独立完成学位论文,并提交学位授予单位。

第四步:参加论文答辩并申请学位

学位论文经评阅合格后参加答辩;答辩通过后,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批准,授予相应学位。

证书与授予

  • 经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授予硕士学位或博士学位。
  • 学位授予信息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报送和认定。

文件说明

  • 文件名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
  • 网站发布日期:2025年11月6日
  • 文件全文见附件PDF。